一名妇女正在咨询医保相关政策(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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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国务院办公厅4日公布《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在2017年6月底前,重庆等12个城市启动合并实施试点。方案要求,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各地要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
哪些城市试点两险合并?
——重庆等12个城市
方案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工作基础,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2017年6月底前启动试点,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2017年6月底前各试点城市要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为什么要先试点而不是全国推开?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记者分析,两个险种合并实施,是“五险一金”进行精简归并的举措之一。目前,各地生育保险地区支出情况并不平衡,女职工比较多的地方支出压力比较大,所以要通过先行试点,探索可行的合并实施途径,为在全国范围推开奠定基础、积累经验。
合并后生育保险会取消吗?
——生育保险仍会保留
随着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是否意味着人们熟悉的“五险一金”会变为“四险一金”?答案是否定的。
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生育保险经办管理统一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杨燕绥表示,“五险”变“四险”的说法是错误的,因为两险合并实施并不是说两个险种合并为一个险种,而是合并经办管理,生育保险还是存在的。每一个险种对应不同的风险,随着国家鼓励生育,以后生育风险面临加大的压力,所以生育保险还需保留。
参保人员待遇会不会降低?
——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参保人员的待遇会不会降低?对此,方案明确要求,试点城市要周密设计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
方案还提出,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这就给广大职工吃了一颗“定心丸”。在杨燕绥看来,由于一些地方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达到了80%-90%,而生育保险报销比例还在70%以下,合并实施后,这些地方的生育保险待遇还可能会提高。
合并实施后有什么影响?
——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根据方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试点期间,可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那么,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会产生什么影响?杨燕绥指出,由于生育保险中的生育医疗费用发生在医院,这一部分跟医疗保险运营是相似的,因此可以合并经办。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所以合并实施后,用人单位将不用再多填一份表格,也少了一道缴费手续,会减轻用人单位事务性负担。同时,也有利于节省管理机构的经费和成本,提升基金的互济能力和经办效率。
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也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对参保人来说会简化报销过程;对社保经办机构来说,则降低了运作成本。据中新社、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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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负责人谈生育、医疗保险合并试点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4日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会导致参保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降低。随着基金共济能力的提高,还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待遇。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这位负责人说,之所以提出这一总体思路,主要是考虑两项保险在运行操作层面具有合并实施的条件,且时机是成熟的: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
同时,管理服务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执行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使用同一信息系统平台。
此外,地方有实践基础。近年来,部分地区按照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位负责人强调,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的必要:一是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二是体现雇主责任,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三是待遇上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实报实销,同时还有生育津贴。
因此,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目的是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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