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现在为止并没有任何一个DAA被批准用于孕妇,最主要的原因是缺乏强有力的证据,不像在乙肝领域,有非常强烈的证据告诉我们什么情况之下可以使用或是必须使用抗病毒治疗。但在丙肝领域,目前没有一个研究来告诉大家在什么情况之下非得给孕妇提供治疗。
当前主要有三个考量因素,第一,母婴传播的机会非常小,5%左右;第二,即便发生了母婴传播,仍然有一半的机会可以自发清除;即使没有自发清除,在若干年后进入青少年阶段,如之前饶教授所言,我们还是有可以挽救的处理方式。第三个问题是,相对于乙肝而言,妊娠本身对机体控制丙肝也许有着“positive”的作用。有报告发现,妊娠过程对HCV的自发性清除可能有着正效应,是一个好的预测的因素。通常病毒量有机会下降,以至于实现自发性清除,比例达1/4~1/3。所以假设不存在治疗的急迫性,在没有安全性证据的支持下,或许我们可以推迟治疗,在分娩之后再检测病毒含量,可能患者已经自发清除了病毒。
在妊娠之前发现的丙肝,我们应该劝患者立刻积极治疗,因为疗程短,而且停药六个月以后患者就可以妊娠,因此只需要推迟妊娠9个月到1年的时间。但在临床实践中,的确有很多妇女是在妊娠后产检时才发现感染丙型肝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她ALT一直维持正常,即便HCV RNA是阳性,发生HCV母婴传播的概率以及由于怀孕因素导致丙肝病毒增加、甚至ALT升高的概率都非常低。我想从这些因素考虑,加之现在的确没有非常强的证据证实现有DAA药物的胎儿安全性——或许有少量研究,但是样本例数都比较少,在药物说明书明确说明以及各国FDA批准应之前,在临床实践当中我们不太建议妊娠妇女使用DAA药物,还是建议她分娩之后再评估、再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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