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我不是药神》电影中的程勇结局不同,药神原型陆勇并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入狱。检方撤销了对他的控诉,使当时轰动一时的陆勇事件告一段落。无论价值上如何判断,陆勇的行为肯定是违法了。可违法的事情是否就一定不能做、不该做?考虑到陆勇行为的动因和导致的客观结果,这种违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甚至是应该被默许的。
常理上讲,即使是合理的诉求,也因该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实现。就比如获得财富是合理诉求,但你不能通过抢劫来实现;掌握权力是合理诉求,但你不能通过行贿领导的方式实现。
可与这些发展的诉求不同,陆勇的动因就是简单的活着,是最基本的生存诉求。在最基本的生存诉求面前,采用一些本不应该采用的手段是完全可以被理解的。毕竟,人所有的追求都建立在生命存续的前提下。
再看违法的结果,和刚才提到的例子不同。抢劫侵害被抢人的安全和财产、行贿侵害政府的权威和公民的权利。而相比来看,陆勇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受害者,相反的,很多患者客观上因为陆勇的违法而延长了生命。
这种违法行为不仅没有造成恶果,甚至可以称得上是一种善举。
亚伯拉罕·林肯说人有三大权力:生命的权力、自由的权力、追求幸福的权力。富兰克林·罗斯福说人有四大自由: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免于贫困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出于追求这些普世价值中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的原因,而又没有产生明确的恶果,这样的违法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舆论,都应给予极大的理解和宽容。
对于陆勇等一些慢粒病人来说,他们想要的只是有尊严的活下去,而不是明知道有药物可以治疗但却因为经济原因无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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